来源: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乎网 2023-07-20
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3〕190号)
海南富邦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NN131N):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一稽通〔2023〕173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05室
联系人:陈先生、王女士,联系电话:0898-6696908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琼税稽一通〔2023〕173 号
海南富邦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NN131N):
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74户农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农产品购销业务真实性。在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下,联系74户农户核查相关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74户农户均表示从未出售任何农产品给你公司,也从未与你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任何关系及贸易往来。检查组查询调取了你公司及相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检查属期资金流水,并进行比对筛查,均未发现你公司与74户农户的交易流水记录。综合证据资料,可以证实你公司所有原木收购进项业务虚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27份,发票代码046001900104,发票号码34286278-34286297、38571716-38571735、38708402-38708410、38708412-38708414、38708416-38708426、38711090-38711114、43148014-43148017、43266221-43266250、43306701-43306720、43914335-43914361、43914363-43914384;发票代码046002000104,发票号码00127199-00127244、00230477-00230524、01441679、01441681-01441705、03721091-03721121;发票代码046002100104,发票号码03240921-03240943、03256419-03256463、03375656-03375660、03430611-03430654、05541123-05541149、07808557-07808594、13340840、13340842-13340843,货物名称均为*林业产品*原木,金额合计50,152,325.00元。且你公司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虚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虚假填列申报税额,虚抵进项税额合计5,015,232.5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资料对上述问题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以证明你公司相关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逾期不提供,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陈先生、王女士
联系电话:0898-6696908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04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3日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3〕191号)
海南浩昌隆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P5K42X):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一稽通〔2023〕174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05室
联系人:陈先生、王女士,联系电话:0898-6696908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琼税稽一通〔2023〕174号
海南浩昌隆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TP5K42X):
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公司相关购销业务存在下列问题。
1.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74户农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农产品购销业务真实性。在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下,联系74户农户核查相关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74户农户均表示从未出售任何农产品给你公司,也从未与你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任何关系及贸易往来。检查组查询调取了你公司及相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检查属期资金流水,并进行比对筛查,均未发现你公司与74户农户的交易流水记录。综合证据资料,可以证实你公司所有原木收购进项业务虚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77份,发票代码046001900104,发票号码34341693-34341711、38571442-38571459、38698501-38698514、38711070-38711075、43307399-43307416、43358504-43358513、43872001-43872010、43894345-43894366、43922942-43922991;发票代码046002000104,发票号码00067925-00067959、00158943-00158962、00193065-00193094、01479542-01479556、03722581-03722613、03723833-03723848;发票代码046002100104,发票号码00311343-00311368、00340438-00340461、00360795-00360801、03378078-03378122、03378124、05540603-05540645、10308306-10308328、10308330-10308355,货物名称均为*林业产品*原木,金额合计49,121,690.00元。且你公司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虚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虚假填列申报税额,虚抵进项税额合计4,912,169.00元。
2.经检查组实地核查,你公司税务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未发现你公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你公司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的机器设备,且你公司无开户信息及用电量数据、无比较稳定的工作人员、无任何社保费缴纳数据信息,证实你公司无生产加工场地和生产能力。你公司所有原木收购进项业务虚假,冒用农户身份信息,虚假原木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假纳税申报,虚抵进项税额。综合证据资料,可以证实你公司进项虚假,无生产加工能力向下游17家企业虚开4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93130,发票号码00715768-00715786、05134516-05134525、05135316-05135355;发票代码4600201130,发票号码01194554-01194570、01221113-01221132;发票代码4600203130,发票号码00602900-00602913、00611431-00611436、00617153-00617172、01596523-01596562、01624424-01624456;发票代码4600211130,发票号码00365274-00365280、00394221-00394229、00394238-00394260、01057747-01057776、01085714-01085723、01091687-01091716、03463514-03463553;发票代码4600212130,发票号码00948826-00948865、03115343-03115366,金额41,423,573.62元,税额5,385,064.88元,价税合计46,808,638.50元,货物名称为*木制品*方木、*木制品*方条、*木制品*模板、*木制品*木板、*木制品*木方、*木制品*木制品胶合板、*木制品*木桩等。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资料对上述问题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以证明你公司相关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逾期不提供,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陈先生、王女士
联系电话:0898-6696908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04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3日
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3〕192号)
海南蓝茂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WR2E8C):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一稽通〔2023〕175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05室
联系人:陈先生、王女士,联系电话:0898-6696908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琼税稽一通〔2023〕175 号
海南蓝茂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WR2E8C):
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63户农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农产品购销业务真实性。在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下,联系63户农户核查相关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63户农户均表示从未出售任何农产品给你公司,也从未与你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任何关系及贸易往来。检查组查询调取了你公司及相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检查属期资金流水,并进行比对筛查,均未发现你公司与63户农户的交易流水记录。综合证据资料,可以证实你公司所有农产品收购进项业务虚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44份,发票代码046002000104,发票号码00776480-00776503、01240834-01240858;发票代码046002200104,发票号码04308603-04308652、04478090-04478093、04478095、05155568-05155594、06278138-06278139;发票代码046002100104,发票号码20271601-20271613、20271615-20292606、23814973-23814974、23814976-23814990、27669866-27669889、27669896-27669899,货物名称为*园艺产品*枫香树、*园艺产品*黄金熊猫、*园艺产品*龙舌兰、*园艺产品*锦叶榄仁、*园艺产品*大叶榕、*园艺产品*美丽异木棉、*园艺产品*小叶榄仁、*园艺产品*福建茶球等,金额合计22,258,143.87元。且你公司在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虚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虚假填列申报税额,虚抵进项税额合计2,082,787.91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资料对上述问题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以证明你公司相关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逾期不提供,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陈先生、王女士
联系电话:0898-6696908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04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3日
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3〕193号)
海南瑞达盛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7MA5TMTFP15):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一稽通〔2023〕176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05室
联系人:陈先生、王女士,联系电话:0898-66969086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琼税一稽 通 〔2023〕 176 号
海南瑞达盛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7MA5TMTFP15):
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检查组对你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70户农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农产品购销业务真实性。在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下,联系70户农户核查相关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70户农户均表示从未出售任何农产品给你公司,也从未与你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任何关系及贸易往来。检查组查询调取了你公司及相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检查属期资金流水,并进行比对筛查,均未发现你公司与70户农户的交易流水记录。综合证据资料,可以证实你公司所有原木收购进项业务虚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77份,发票代码046002000104,发票号码00126090-00126104、00188349-00188393、00230565-00230604、00359533-00359569、01441648-01441678;发票代码046002100104,发票号码03216987-03217036、03293842-03293884、03455474-03455517、07787358-07787397;发票代码046001900104,发票号码21135283-21135302、34280606-34280625、34379781-34379800、34398283-34398320、38582459-38582479、43306727-43306741、43894780-43894818、43915420-43915479,货物名称均为*林业产品*原木,金额合计54,856,600.00元。且你公司在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虚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虚假填列申报税额,虚抵进项税额合计5,485,660.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相关资料对上述问题进行合理解释说明,以证明你公司相关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逾期不提供,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陈先生、王女士
联系电话:0898-6696908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04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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