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全市粮食生产抗旱防涝能力,确保粮食稳产高产和农民增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小农水建设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小农水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统一规划布局。项目铺排重点考虑粮食主产区、双季稻集中区、粮食生产“四高”试验示范区、历年水稻干旱受灾严重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及当地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要求项目成体系规划布局。
(二)统一建设标准。全市统一制定《长沙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设计图集》(以下简称《图集》,另外成册),所有建设内容严格按照《图集》建设标准要求的材质、结构尺寸和流程进行建设与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工程必须注重外观形象,确保规范装模、线形顺畅、抹面平整、大角方正。聘请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形象全程监管。
(三)统一奖补标准。全市统一依据经市财评中心审定的《图集》相对应单价表进行奖补(另外行文)。
(四)统一验收标准。项目竣工后,依据申报的建设内容,严格按《图集》相关要求和标准,聘请第三方负责工程验收。
(五)统一建后管护。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道)负责建后管护监督管理,村(社区)委员会、实施主体对管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制定管护办法,并明确管护责任人。
湘江新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区域内的村(社区)委员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一)新建小型沟渠及渠系建筑物;
(二)新建75KW以下小型抗旱机埠及其附属建筑物;
(三)新建小型闸坝及其附属建筑物。
(一)实施主体责任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施工队伍选定;
2.对项目选址、布局、技术承担全部责任;
3.负责自行筹资筹劳解决青苗补偿、土地权属调整、招投标手续、清淤扫障、施工便道、项目相关材料编制(含申报材料、平面设计图、工程建设资料等)及《图集》中未明确的其他建设内容产生的费用;
4.简化程序、精简开支、提升效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5.保障施工环境,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形象等全程负责;
6.按照市政府直报系统和市农业农村局云上项目库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7.落实项目建后管护责任,明确管护制度、责任主体及责任人。
(二)乡镇责任
1.乡镇(街道)要组织现场勘查,对渠系布局和建设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2.项目建设中全程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监管;
3.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4.督促指导实施主体简化程序、精简开支、提升效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5.督促指导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直报系统和市农业农村局云上项目库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6.对后期管护进行监督。
(三)县级责任
1.经严格全面审查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划选址、技术方案后,按要求上报项目;
2.协调督查实施主体简化程序、精简开支、提升效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3.项目建设过程中,全程进行项目技术监管和指导,并填写项目日常监管表;
4.对填报市政府直报系统和市农业农村局云上项目库信息情况进行监管;
5.项目竣工后,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6.根据市级下达的奖补资金计划,各区县(市)按不低于1:1匹配专项资金用于当年度小农水项目建设。
(四)市级责任
1.及时修订当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并适时发布;
2.组织对实施主体进行培训;
3.组织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并组织相关处室联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立项;
4.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第三方监理机构负责对全市项目质量、形象、进度全程监管;
5.联合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6.项目验收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7.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一)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小农水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实施主体自愿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依据项目计划,组织现场勘查,对渠系布局和建设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区县(市)推荐。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将申报项目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县(市)推荐的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组织相关处室联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立项。
2.申报要求。各实施主体申报时,要依据经市财评中心审定的小农水项目奖补单价,测算项目建设工程量,确定申请奖补额度,并提供项目现状照片,要求点状工程能反映项目全貌及病险严重的部位,线状或面状工程选取不少于3个典型位置,能反映近期真实情况。
申报项目要符合当地小型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和农业生产实际需求,有必备的水资源条件。不得多主体捆绑申报项目。
(二)建设管理
1.小农水项目招投标依据各区县(市)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实施主体向社会公示,包括项目名称、所在村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奖补额度等相关内容。
3.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
4.区县(市)、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程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质量、形象、进度全程督查。
5.建设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验收定级
1.验收程序。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收集整理完善相关资料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2.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市小农水项目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对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按奖补单价表标准给予全额奖补;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项目,按奖补单价表标准给予90%的奖补;对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奖补,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3.优秀项目评定。市级验收完成后,根据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结合第三方机构现场验收结论,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并公示,在合格项目中按总数的8%评定优秀项目。
小农水项目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管;区县(市)负责市级奖补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村(社区)辖区内小农水基础设施产权归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各村(社区)及实施主体对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建立管护制度;各乡镇(街道)履行小农水设施建后管护属地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管护责任的落实;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对乡镇(街道)建后管护的考评。
(一)市级对在上年度评定为优秀项目的所在乡镇给予项目指标奖励。
(二)未按要求施工或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对未在限定整改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取消该项目的验收资格。
(三)对未完成上年度小农水项目分配任务的区县(市),同比例核减该区县(市)下年度市级任务指标。
(四)乡镇(街道)连续两年内有项目未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同比例核减该乡镇(街道)申报数量;村(社区)组织上年度项目未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所在村(社区)往后两年申报资格。
附件:
1.长沙市小农水建设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2.长沙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日常监管表
3.长沙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验收资料清单
4.《长沙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典型设计图集》(另外成册)
5.《长沙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奖补单价表》(另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