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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木镇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近年来,我镇牛蛙养殖数量迅速增加,由于部分牛蛙养殖场(户)不规范养殖,当地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我镇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镇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及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牛蛙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退养(已收到我镇及相关下属部门通知限期整改的除外),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消除污染隐患。
三、限期退养期间,不允许外排地表水体,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完善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经处理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及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及依法予以拆除。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中心等部门(单位)举报。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镇人民政府
0775-3530075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775-3539880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0775-3530036
镇农业农村中心
0775-3530073
南木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来源|南木镇政府 值班编辑|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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