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汪甸乡“南寨坡”案
2020年6月至8月, 陆某、陆某两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右江区汪甸瑶族乡汪甸村塘房屯“南寨坡”(地名)5.97亩林地用途用于建造3层楼房和庭院设施,被右江区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50400元。2022年3月,右江区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陆某、陆某两人主动拆除非法占用林地所建的楼房和庭院设施,并恢复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02
龙景街道百谷屯案
2022年起,黄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和村百谷屯1.59亩林地用途用于修建农用框架棚。2023年5月,被右江区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5900元。
03
永乐镇“六凡星”案
2021年5月,某合作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右江区永乐镇石平村岩哈屯“六凡星”(小地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47亩建房(周转房),涉案地块属百色澄碧河自然保护区。2022年10月,被右江区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7833元。
04
汪甸乡“弄衣隧道出口”案
2020年4月,蔡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右江区汪甸瑶族乡塘兴村弄衣隧道出口旁5.86亩林地用途用于弃土,其中涉及澄碧河自然保护区范围1.4亩,被右江区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57733元。
05
普法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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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稽查大队
编辑:杨莉萍
审核:卢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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