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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木材检查站站长收受好处费,在木材检查站多次放行滥伐林木人员,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8-08  12:01:44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简要案情:
被告人徐某作为和龙市林业局某木材检查站站长,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从吴某处(另案处理)收受好处费3600元后,在吴某滥伐的林木通过南门木材检查站时,徇私舞弊,多次予以放行,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吴某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123.2837立方米,材积为850.05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主要裁判观点:
一、被告人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无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林木是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对无运输证明的木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关于被告人徐某的指定辩护人刁永斌提出的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四、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五、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600元未随案移送,上述财物由扣押机关负责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例来源:吉林(2020)吉2406刑初13号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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