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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基本政策六问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8-09  12:38:40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1.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吗?
答:可以。
解读: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凭房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第6条,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现《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2.宅基地所有权所属的集体是指哪个集体?
答:集体指的是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但需依法转让。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根据第82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答:芒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解读:根据《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须征得村民小组同意,不得改变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5.宅基地审批找所有权所属的集体吗?
答:不是的,应找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2条第2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来源:云南省芒市融媒体中心微美芒市—芒市具有影响力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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