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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8-10  11:20:34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林函策字〔2003〕201号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规定“各项工程”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03]142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即凡是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范围的,都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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