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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8-10  11:20:54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7〕11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绿法文〔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院落转让给农村居民个人所有,采伐该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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