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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回复:林业执法案件的三个问题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8-13  01:33:06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问: 1、林地上曾经修建过房屋、圈舍或草棚,现在房屋、圈舍、草棚被当地政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地块上仅仅剩余部分建筑垃圾,林业部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时,此类林业违法行政案件应当适用《森林法》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还是《森林法》三十九条(其他活动毁坏林地)?2、林地上搭建简易大棚,林地表面植被尚未被完全破坏,此类行政案件是否应当归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3、《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的适用情形实践中如何区分?有无明确的区分界限?比如在林地上建土坟,应当用哪一条?农民擅自修建房屋或草棚是否属于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望以文字方式回复,以便打印出来,在单位内部传阅,在单位行政执法时予以参考。

省林业局回复(20230515):
您好!
你好!2023年5月11日你在XX12345政务热线的提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事实上已经将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包括所有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应当依照林业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是指通过放火烧山、开垦等手段将林木毁掉,使林地转变为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耕地的行为。所谓其他毁坏林木的行为,是指除了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外,在长有林木的地方采矿、采种、采脂、修坟、建房等的行为。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是指除了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林地的行为以外,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毁坏或者污染的行为。上述行为或者改变了林地的用途,或者破坏了林地的使用功能,或者直接损坏了林木,都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必须加以禁止。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属于毁坏林木和林地行为范畴。违法人的一个行为存在同时触犯《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可能。执法实践中应当就不同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重罚吸收轻罚,综合决定。按照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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