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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桐城市人民法院范岗人民法庭成功审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原告程某出生于2019年,其户籍依出生申报落户于其母亲所在的甲村民组,其母在该村民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村民组就近三年集体经济收益按照当年实际人口数平均分配,但未包括程某。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数额的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出生后随其母落户在甲村民组,作为跟随母亲落户的未成年人,程某因出生原始取得甲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本村民组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依法享有收入分配权。甲村民组以程某系外嫁女子女,拒绝向程某分配收益款,不仅侵害了程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侵害。遂判决该村民组支付程某集体收益分配款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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