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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8-18  15:19:30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青州律师王佳炜,咨询电话13869689831,13563635683。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问题,在法律上存在两个范围。

一、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二、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因此,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就存在两种法律适用的问题:

第一,对于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对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理。

第二,对不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应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因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没有侵害,因此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对于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后,出卖人将成为失地农民,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在当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仍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但在无效后的处理上,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征收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妥善处理房屋的返还与补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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