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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户口迁出农村后,已经分配取得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8-22  11:37:20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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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期,国家农业农村部网站刊发了《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8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文中提到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一、宅基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

       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在试点中,各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宅基地退出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探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协商机制、进行退出公示等方式,保障农户知情权、参与权。

二、农民把户口迁出后,原本宅基地如何处理

(一)保留农村房子和宅基地使用权

      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户籍也随之发生变化。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的土地(地块),农民把户口迁出农村后,自然不能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行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把户口迁出农村后,不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因为农民把户口迁出农村之前,原本在农村建有房子,所以房子的所有权还在农民手中,遵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行使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一并保留原本的宅基地使用权。

       因为农民把户口迁出农村后,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房子的使用年限就决定了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年限,房子坍塌后,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到期收回村集体。

(二)出售农村的房子给同村村民

       出售农村的房子给同村村民,不再享有农村房子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出售。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同时,原本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也应当一并流转出售。只要同属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对方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就可以在相关土地部分的合法公正下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手续。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是农民把户口迁出农村后,不能对农村原本的房子进行翻建,其行使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房子存在为前提的,一旦房子坍塌了,就只剩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对外出售,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集体会收回宅基地,到时候对于把户口迁出农村的农民来说,就不会产生经济收益了。

(三)自愿选择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这里必须在自愿的前提下,而且对于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奖补金额,全国农村地区并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主要包含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房屋补偿和奖励金,但一般农民选择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奖补金额不会超过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流转金额。

三、农民子女获取城市户籍后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凡父母留下来的遗产(包括农村的房屋),具有城市户口的子女均有权利继承,但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之所以拥有城市户口的人不能继承宅基地,是因为宅基地具有身份属性,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对农民的特殊福利,仅限于农民享有,是农村居民的一种重要财产权。拥有城市户口的人员,其以前虽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后来已经将户口迁到城市,就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作者简介

 

孙良娟

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海外投资与贸易

联系方式

电话:13817479596

邮箱:

liangjuan.sun@yingkelawyer.com

郤梦君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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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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