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造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就地上房屋而言,类似前期讲过的产权房屋分割规则:
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归婚前所属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建造房屋婚后偿还建房债务的得到房子一方补偿对方;
婚前婚后共同建造的共同所有(包括父母给钱);
婚后住在父母家的一无所有(包括上门);
婚后和父母一起建房一起住的、或者和成年子女一起建房一起住的一大家子共同拥有。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各方应得的房产份额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是先对其他财产先行分割,对于房产的分割,让有关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以直接进行分配。但是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的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使用权,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使用权。因为小产权房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不能分割所有权,但可以处分使用权。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离婚后面临没有住房的情况,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可以要求有条件的一方给予适应经济补偿,当然这种补偿要以另外一方有条件为限, 帮助补偿的形式也不仅限于金钱,还可以是给予一定年限的房屋的居住权或使用权等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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