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自2020年8月开始,被告人庞某某在乡宁县尉庄乡蒿圪垛村和冷水坪村玉米地里架设电猫非法狩猎,至案发前共狩猎山羊1只、野猪10只、野兔1只,其中售卖5只野猪获利。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庞某某在乡宁县尉庄乡蒿圪垛村玉米地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狩猎的工具及冷冻肉块若干。经鉴定,扣押的肉类均为猪/野猪所有。
裁判要旨:被告人庞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庞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乡宁法院 点击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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