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一要素组成的商标相比,组合商标申请起来难度更大,一旦一个部分近似,商标整体都会遭到驳回。今天为大家分享一则组合商标因文字部分近似被驳回的案例,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下商标该如何答辩吧。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210706号“麦和稻田MAIHEDAOTIAN及图”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上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完全能够进行区分,不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其字形不同,整体构成不同,呈现的视觉效果也不同,申请商标呈上下结构排列,引证商标呈左右结构排列,可见,二者的分布排列不同,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二、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商标审查应符合整体审查标准,不能因为部分相同或近似就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仅因部分相同或近似就驳回,不符合整体原则。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是不言而喻的,商标审查不能只注重几个商标在微小部分上的近似,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如果这样比对,所有的商标都会有近似部分。在相同或相似的判断上,审查员过分注重了两商标在模糊印象上的近似,忽略了两商标在整体及实质上的巨大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多方面相差较大。据此,不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
申请人将精心设计的标识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旨在向人们传递一个信息:申请人正在以积极的自身行为正当合法的运作自我品牌。申请商标正是申请人商标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请人文化和价值的最深层次的沉淀,申请商标充分体现了申请人对自身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利的重视与维护,是申请人的重要核心品牌,其与申请人的联系也是紧密唯一的,申请商标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和内涵上已经呈现出极强的显著性和易于识别性,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成为被核准注册的合法商标。
四、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市场中使用,被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联系,在实际使用中,并未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是出于真实使用意图进行的商标注册,并且,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中进行了实际使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申请人制作了标志牌,标志牌上印有申请商标标识,准备将该标志牌投入种植场所使用,申请人一直将申请商标使用在种植场所、员工服装、伞、餐巾纸等相关物品上进行宣传、推广,如图所示:
当一个标记被用于商品或服务上,投入市场,赢得一定的知名度之后,使用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使这一标记与自身及其产品或服务密切相联,所产生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五、经查询发现,本案引证商标从未被使用过,即从未出现在市场中,因此,不会与申请商标发生冲突,消费者不具有混淆、误认的可能,立足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引证商标不应作为申请商标正常合法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是为了建立自身品牌,属于正常合法注册,并且已经投入到市场上进行实际使用,而引证商标是出于非使用目的进行的注册,而且,经查询确实没有经过使用,因此,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210706号“麦和稻田MAIHEDAOTIAN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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