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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人合同索赔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9-02  12:44:19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一)合同索赔的意义和预控

   合同索赔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对非过错责任导致损失索取补偿的行为,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除由于合同双方违约因素或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责任外,工程承建单位对业主提起的合同索赔更多地是由于工程变更或业主提供条件等原因所引起。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掌握和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并且,在合同索赔事件发生时及时地做好合同索赔处理,促使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
   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误)期索赔。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的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认证和审核有效部分的赔偿。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提合同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建单位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


   


(二)业主的索赔与业主索赔的支付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了业主对承建单位进行索赔的明确的条件和简捷的方式,这种索赔通常没有约定的期限,也不需要经过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的受理程序。
   如果因业主对承建单位的索赔不符合合同规定,并导致承建单位造成损失,承建单位可就业主的不当索赔行为提起合同索赔。
   对于承建单位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造成损失、因承建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业主得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承建单位提起索赔。
   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业主可以在向承建单位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建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三)施工索赔的条件与受理

   1.施工索赔的条件与提出
   监理机构仅接受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因执行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因属于业主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以及施工现场发现古迹、文物、化石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因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测量基准、施工图纸、施工场地、交通条件、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因业主或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包括指定的材料供应单位、指定的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其它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当施工索赔事项被认定发生时,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该事项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或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时限)内,以明确的方式向监理机构提出合同索赔要求并同时抄送业主。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建单位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机构报送间隔期该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和补充资料,说明其发展情况,并在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该项索赔的最终报告。
   分包单位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建单位提出。其中属于应由业主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而不是分包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机构提起。
   2.监理机构应拒绝的索赔要求
   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要求:
   (1)因承建单位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2)因承建单位设计失误,或由于承建单位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其自身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其分包商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建单位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3)因承建单位或其分包商的责任,或因承建单位与其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4)因承建单位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它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业主或监理机构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机械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等)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6)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建单位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7)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工期延误,或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利的,以及业主或监理机构已决定予以经济补偿而要求承建单位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工期的。
   (8)承建单位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索赔要求的。
   (9)因承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10)其它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3.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
   为使业主和监理机构能有效地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
   (1)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建单位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2)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3)索赔要求及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4)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业主或监理机构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它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5)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监理机构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建单位认为应予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4.施工索赔的受理
   合同条款及其技术条件是承建单位投标报价的条件,也是业主选择承包人的条件。监理单位对合同索赔的受理与处理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判断和分析认真处理,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同权益,以不断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1)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对申报的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在对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4)在对承建单位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调整的初步审查意见。
   (5)对由业主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索赔要求的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意见。
   在对工程承建单位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或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
   5.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当施工索赔争端提起后的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业主和承建单位。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接受的,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向合同争议评审小组或仲裁机构提起合同争端调解、仲裁,或在设有达成仲裁协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监理工程师决定发出的70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


   


(四)索赔争议与最终的索赔权利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监理机构合同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引证文件,要求监理机构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或采纳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接受业主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或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仲裁或诉讼。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遗留未决的合同索赔,承建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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