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本条明确了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猎获物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一、关于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问题
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认定为掩隐犯罪的,其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8号执行。
本司法解释施行后,《两高两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三条第(三)“依法严惩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中关于“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规定同法释〔2021〕8号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法释〔2021〕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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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非法收购、贩卖非法狩猎的猎获物问题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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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掩隐定罪的,必须以上游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成立为前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参阅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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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明知”的认定参照《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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