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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的猎获物的犯罪性质认定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9-04  23:26:16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依据《刑法》第312条、《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结合执法实践,对《司法解释》第九条予以解读

解读:本条明确了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猎获物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一、关于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问题

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认定为掩隐犯罪的,其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8号执行。

本司法解释施行后,《两高两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三条第(三)“依法严惩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中关于“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规定同法释〔2021〕8号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法释〔2021〕8号的规定执行。

点击阅读➤两高两部发布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全文)

点击阅读➤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全文)

二、关于非法收购、贩卖非法狩猎的猎获物问题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点击阅读➤50只,涉收购野生动物数量标准没有变!最高法发布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

三、按照掩隐定罪的,必须以上游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成立为前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参阅下文:

点击阅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丨两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系列解读

点击阅读➤非法狩猎罪全解析丨两高司法解释解读

四、关于“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明知”的认定参照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点击阅读➤如何全面收集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主观明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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