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48553801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农业招聘信息

①高安徐某因一袋大米被抓②高安一汽运公司将宋某告上法院!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9-06  02:35:39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2023-09-05

农历七月廿一

1、高安徐某因一袋大米被抓!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8月21日
高安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
破获一起盗窃大米案
抓获嫌疑人周某

案件回顾

近日

新街派出所接到受害人徐某报警

称在新街农贸市场

有人顺手牵羊偷走其一袋大米

接警后

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

发现一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但该男子始终用口罩遮挡面部

身份无法得到确认
民警循线追踪发现该男子在樟树有活动轨迹

8月21日嫌疑人周某在樟树被抓获归案

经查

周某系樟树人

案发当天周某独自驾驶摩托车

从樟树来到新街农贸市场

四处闲逛伺机盗窃
当天受害人徐某正好打米

打了几袋米又准备去农贸市场购物

徐某就将打好的大米暂时放在自己的三轮车上

想着等买完其他东西再一起载回家中

没想到这一幕刚好被周某撞见

周某见徐某离开后

趁无人注意时将徐某的一袋大米扛走

并带回樟树以100余元的价格将米卖掉

目前

违法行为人周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受害人损失已追回



警方提醒



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外出购物时尽量不要让物品脱离自己的视线,以防被贪小便宜的人得手。一旦发现被盗,请及时报警。

2、高安一汽运公司将宋某告上法院!

生活中,人们小到吃几元的早餐,大到买几十、上百万元的房屋,其实都是发生了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也是最常见的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中,要求各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讲诚信,不按约履行,则可能面临诉讼风险。近日,高安法院汽运产业法庭调解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01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被告宋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某汽运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双方约定购车总价为40余万元,首付款10万元,剩余购车款分24个月分期支付, 2021年11月23日前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经营使用,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购车款。现合同期限早已届满,而被告仍未付清购车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高安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依法将开庭传票及诉讼材料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图片源于网络

然而,在开庭前一天,被告突然打电话给法官,表示其不愿意来法院开庭参加诉讼。法官当即告知其民事诉讼权利是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如果其作为被告不来开庭,意味着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以被告缺席开庭进行审理。同时,法官也劝慰被告应该积极应诉、直面问题,逃避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要相信法院,法院会公正处理的。被告听后,当即承诺会前来法院应诉。

开庭当天,原、被告均到庭应诉,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可是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不满与介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法官果断安排案件进行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法官进一步地了解了案件事实情况和双方的诉求。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心情也得到了一定平复,法官随即组织进行庭后调解。在庭后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背靠背方式,向当事人讲事实、摆道理、明法理,消除当事人心中的芥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购车欠款2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

02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活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应该秉持诚信,恪守承诺。不讲诚信,不仅会影响其社会评价,还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们面对诉讼纠纷时,切莫消极逃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该积极应诉,讲事实摆证据,是非曲直自有法院依法公正决断。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高安公安、高安市人民法院

向以上媒体致谢!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更多精彩内容

看完别忘了点亮
在看”分享给更多人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13485538018
7*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聚才网络 皖ICP备20008326号-1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优仕阁大厦B做10层(1012-1)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