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极探索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用水服务等新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近期,在公众号注册助手(djzcxzs)微信讨论群中,讨论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概念,有的地方接到了这样的咨询或申请,但对此不太了解。本文做简单普法介绍,供登记机关参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十八大,尤其是三中全会提到的关于水利工作中的一种组织,其目的是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此前,一些地方使用协会等名义对农民用水进行管理规范,协调组织。2014年,为落实十八大相关工作精神,水利部联合发改、民政、农业、原工商等部门发文指导相关工作,提出了积极探索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用水服务等新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工作要求。按照文件规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农村水利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按照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原则组建,以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和用水管理及为农业种植、养殖业提供灌溉排水、抗旱排涝等涉农用水服务为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农民用水户协会(社团法人)和业务范围包含灌溉排水、抗旱排涝等农田水利建设、管护及涉农用水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从上述规定可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成员包括农户(自然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律概念的政策名词,大致包括家庭农场、农专社、农业企业等),具体范围以本地区落实工作相关文件为准。在业态上,相关的灌溉、排涝、水利建设等,是组织内部成员的互助,而不是对外经营。如果属于经营性的水利服务,则登记为企业,不属于本文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协会,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企业。国家层面对此并无指定,因地制宜,不强制必须以何种形式组成。以涉农用水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一般是“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等字样;成员可以依法以实行承包经营的水利设施资产作价出资入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村委会不能出资入社。公众号注册助手同日发布了具体文件规定《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如有需要可在公众号查询,以发布日期查找或使用公众号搜索功能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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