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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恐吓威胁群众:郯城农业农村局王某某威胁理发店老板被记大过,处分太轻吗?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9-10  01:59:11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前有山东费县一城管副局长的夫人因在景区内眼镜丢失而大闹景区,现有96山东郯城农业农村局王某某工作时间理发被拒而威胁理发店老板,谁给她们的勇气发这么大的官威?

王某某威胁理发店老板的视频在网络引起热议后,王某某所在单位也算快速处理,在98日周五晚上11点发布了对王某某的处理通告,王某某被给予记大过处分。很多网友认为单位对王某某处理的不痛不痒,普遍认为这样的人不适合继续待在公务员队伍,应该被开除。那王某某该不该被开除呢?

我们先看一下在《政务处分法》中一定被开除的情况: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再看王某某威胁行为构成犯罪吗?公职人员恐吓他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目前从官方通报看来,王某某的行为也未构成寻衅滋事,也就无法适用于被开除处分。

我们再看《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很明显,王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符合“记大过”处分条件。由此看来,王某某单位给予其记大过处分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对败坏政府声誉和公信力的行为,本应该从重处罚,估计王某某事后意识到公众的愤怒,十分积极配合调查,从而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相应的减轻处分。

那记大过处分对王某某有啥影响呢?在十八个月内,她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公职人员应争当为民奉献的典范,而不是目无法纪、目无群众。我敢肯定这样的公职人员越来越少,冒头一个打一个,而年轻的公务员群体受教育程度高、综合素质高、接受警示教育多,会更好的践行人民至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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