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市民食品安全!珠海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9-20
02:11:53
作者:农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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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保障消费者权益,
守护好市民的“菜篮子”
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
全面推行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合格证的开具主体: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合格证的查验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或“粤农合格证”微信小程序注册、购买(申领)电子版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激活开具,或自行打印(印刷)合格证。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单位、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应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合格证等产品质量证明的,须进行抽检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应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未开具合格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安全是
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
也是人民美好生活
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珠海将持续给力,
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
让群众吃得更放心、更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