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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事比生命更重要,你要相信法院,一定会给你一纸公平的判决。”法官梁祖奎再三向其嘱咐着。
9月18日,竹溪法院司法警察王晓雅在安检值班时,通过安检仪器发现一名女当事人随身携带一瓶农药,其手腕处的钥匙绳上还绑着半片剪刀,王晓雅立即要求其退后,保持警戒和观察的同时对其进行全身检查。在对其进行询问并说明人民法院相关制度规定后,王晓雅将农药及剪刀予以没收,并开具清单,同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于丽、审判长梁祖奎对其进行教育劝导。
经了解,该当事人系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案件尚在办理中。当天其因在家中与儿媳妇发生口角,产生“一死百了”的想法。
经过法官梁祖奎、于丽及法警王晓雅的耐心劝导,该当事人心里的“疙瘩”解开了,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场表示不会再有此类危险举动。送她回家的时候,天空下起了瓢泼大雨,看到她没有携带雨具,法警王晓雅帮助其找到一把雨伞,并细心地为她双脚套上塑料袋,避免打湿。
“太感谢你们了,今天虽然下雨,但我还是感受到了一丝温暖,我会耐心地等着法院的判决。”该女子对当班法警王晓雅说到。
安全无小事,安检工作重于泰山。安检通道是法院的第一道安全防线,严格执行安全检查,不仅是审执工作的重要保障,更是每一位来访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屏障。竹溪法院法警大队将不断加大安检力度,规范和细化安检方式方法,合理配置安检人员,严格安全检查程序,让每一位当事人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化解纠纷。
安检小贴士
一、哪些人员不能进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二、哪些物品不能进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三、对物品检查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物品检查:
(一)进入诉讼场所人员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
(二)开箱(包)检查时,受检人员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的归属;
(三)对有疑点的箱(包),应当在排除疑点后,重新通过安检设备复查;
(四)对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人员应当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进行询问核实,并视情带离安全检查区域进一步处置;
(五)对性质不明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对物品实施有效控制并对持有者进行询问核实;
(六)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应当区分物品的性质,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四、不配合安检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 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三)抢夺警用装备;
(四)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六)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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