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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广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剂量使用农药案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9-20  09:45:25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广州市农村农村局收到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叶芥菜抽检不合格材料:2023年4月11日,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中,抽检广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种植的叶芥菜氯氰菊酯残留超标,氯氰菊酯的检测结果为2.03mg/kg,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该批次叶芥菜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书后,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经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监测技术研究所检测,氯氰菊酯的检验结果为2.08mk/kg,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5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蔬菜种植基地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蔬菜种植人员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剂量使用农药氯氰菊酯。

     5月6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剂量使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种植叶芥菜使用农药是氯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10%、标签标注使用剂量为“20-30毫升/亩”,“每次间隔5-7天”)时,蔬菜种植人员用25公斤水勾兑40毫升农药氯氰菊酯(有效成分含量10%)喷洒到种植面积为0.1亩的叶芥菜上,每隔5天或6天使用1次,共使用了3次。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导致该批次叶芥菜农药氯氰菊酯含量残留超标,抽样检测不合格。抽检不合格的叶芥菜未上市销售。

【处罚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 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改正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释义】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在保障农产品数量,维护社会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乱用、滥用农药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产品消费和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为防治病虫,同时超剂量使用农药,虽然都是低毒农药,如果安全间隔期不足,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本案的查处,告诫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病虫防治时要合理选择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剂量使用农药,不擅自改变农药使用剂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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