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及北大荒集团关于2023—2024年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部署要求,我场全域范围内实行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谷物、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禁烧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三、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焚烧秸秆行为,大兴农场有限公司公共管理办公室(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火点举报。
大兴农场有限公司
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大兴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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