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已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现就禁烧农作物秸秆和综合利用相关规定和要求告之如下:
1、全镇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或经济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2、凡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农作物秸秆可以回收利用,已建成秸秆收储网点基本覆盖全县。用以生产有机肥、生物质燃料、食用菌培养料、建筑装饰材料、观赏艺术品、碎草还田等,我镇秸秆移除点设长沙爱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北山镇农技站)。
4、严格落实收获机械准入制度,对未安装秸秆粉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禁止下地作业,新购置全喂入收割机未安装秸秆粉碎装置的不予上牌上证;对购买秸秆还田综合利用系列农机具实行累加奖补政策,具体奖补标准可咨询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314办公室。
5、落实限茬措施,水稻机收留茬高度控制在20厘米以下,切碎后的秸秆长度不超10厘米,抛撒均匀。
6、各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合作社)、蔬菜基地、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须带头做好秸秆禁烧、粉碎还田、回收利用的表率,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落实秸秆还田作业方式,确保水稻机收、碎草还田一条龙服务;对于其流转经营农田区域内发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一经发现查实,严厉查处并列入涉农项目黑名单。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立即行动起来,从自我做起,相互宣传,自觉遵守禁烧相关规定和要求!
北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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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编(一审):刘嘉
二审:陆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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