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铁力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关于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要求,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违者从严从重处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禁烧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一、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谷物、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
二、故意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露天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各乡镇、“三局一场”公司、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禁烧秸秆宣传工作,鼓励推广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引导农民配合关涉企业做好秸秆打包回收工作,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
六、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发生秸秆焚烧火点,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直至免职。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秸秆焚烧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2119、0458-2239458
来源:铁力市人民政府
编辑:李玟锜 | 一审:李 棠
二审:邓也含 | 三审:朴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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