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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起诉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临桂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丁某某分别在5月4日、6月12日禁渔期间,携带禁用渔具自制电鱼机、“地笼”去到桂林市临桂区水域捕鱼。
庭审中,临桂区检察院针对胡某某及丁某某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论证,陈述了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性。胡某某及丁某某二人均认罪认罚。胡某某及丁某某表示,二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愿承担刑事责任及全部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当庭宣判,判处胡某某罚金3000元,判处丁某某罚金2000元,并责令两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胡某某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补偿金4000元,丁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3000元。
检察官表示,大自然赋予桂林“甲天下”的山水,只有人人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从一点一滴做起,为守护生态环境贡献自身力量,才会山更秀美、水更清透,树木葱茏、鱼虾怡然。临桂区检察院也将继续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检察蓝”服务保障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建设。
审核| 邓铁军
编辑| 唐秋榕
校对| 刘德俊
来源 | 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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