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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杨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10-19  19:58:25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横山村至江津区油溪镇金刚河段(上述河段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中杨某负责操作电捕鱼工具捕鱼,陈某负责捡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电捕鱼工具和渔获物鲤鱼18尾、鲫鱼1尾,共计重32.82千克。经第三方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电捕作业对水生生物的破坏十分显著,建议强制当事人对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建议放流成鱼鲤124.716千克、鲫6.564千克,放流幼鱼鲤44422尾、鲫2338尾。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上述鉴定意见,就陈某、杨某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遵守增殖放流相关管理规定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考虑到全区增殖放流工作全局性、统一性原则,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调整增殖放流的建议。经与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共同研判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将增殖放流的鱼类调整为规格10-12cm的岩原鲤1000尾,胭脂鱼1610尾。


      胭脂鱼是胭脂鱼科在中国的唯一代表,也是中国特有属种,仅分布于长江干流及通江湖泊和中上游的主要支流,以及福建闽江水系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岩原鲤由于近年来中国长江上游水利工程建设、过度捕捞及环境恶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种群数量已锐减。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仅限野外种群)。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捕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杨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被告人杨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五个月;扣押在案的电捕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杨某、陈某在非法捕捞水域放流岩原鲤1000尾(规格10-12cm)、胭脂鱼1610尾(规格10-12cm)。

       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自开启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以来,非法捕捞案件高发频发态势已得到有效遏制,长江鱼类种群数量显著增加,但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等长江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数量依旧不足。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注重发挥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突出其在水质净化、水域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物种的放流比重。本案积极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增殖放流方式,通过将放流普通物种鱼类转变为放流珍稀濒危鱼类,有利于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保障长江生态生物多样性,实现生态环境标本兼治的长效化目标,为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ND

本期编辑 | 包铁新媒体工作室侯瑛

审核 |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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