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长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正值福建省海域伏季休渔期,为了销售牟利,仍驾驶船舶前往长乐区某海域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的单船桁杆拖网最小网目尺寸进行捕捞作业。被告人林某某在捕捞时,被海警部门当场查获。经认定案涉水产品价值239元。
法院庭审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告人林某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长乐检察院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824元。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治宣传
庭审后,长乐法院还联合长乐检察院、福州海警局长乐工作站共同向群众普及海洋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并呼吁群众自觉拒绝违法捕捞,保护海洋生物,呵护海洋生态环境。
当天,长乐法院联合长乐检察院、福州海警局长乐工作站召开“海检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联席会。会上,各方就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处理等达成共识。
下一步,长乐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刑事审判职能,精准打击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辖区海洋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来源:长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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