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土地、生物质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事故。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落实秸秆禁烧管理责任,各村(社区)及小组作为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村民微信群、悬挂横幅、张贴公告、村内喇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常态化巡查督查,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焚烧的村规民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者和农户。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村(居)民,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积极鼓励支持各村(居)民、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虹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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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镇经济发展办
● 编排:何颂
● 审核:赵瑜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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