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成都市郫都区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补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2015年12月31日前离岗,曾在成都市郫都区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乡村医生,且截至2016年6月27日零时仍在世的;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若无执业证明文件的,需经过相关人证和其他物证证明确实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过;
3.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
1.2016年6月27日零时前已经去世的;
2.2016年以后(含当年)已享受在岗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的;
3.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因违规被卫生行政部门清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
6.持有职业资格未实际参加村卫生站(室)医疗的;
7.对故意造假,提供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离岗乡村医生。
申请人员: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法定继承人。
申请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
申请方式:由申请人向原执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词等。
一)离岗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确认材料申请确认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物证材料。
物证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证书》《卫生员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执业护士证》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证书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的书证(如乡村医生档案记录、乡村医生的签名处方、医疗收费票据等),由护国社区落实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专项工作小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物证材料不足的,须同时提供村(居)委会、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期从事乡村医生的6人及以上的证明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在村卫生室(站)工作的证明材料。证人提供的证明必须真实,并要完善承诺书等相关手续,由护国社区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证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所调查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没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
3.当事人原所在地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防疫、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原管理人员或现管理人员(包括院长、科长等)至少2名;
4.当事人曾工作过的村卫生室(站)所在地原村干部或现任村干部至少2名;
5.当事人本镇(街道)范围内同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且原始印证材料齐全的乡村医生至少2名。
工作年限由当事人根据佐证材料进行申报,护国社区对物证材料和证人证明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1.如您符合上述条件,请携带上您的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您是乡村医生的材料到护国社区进行申请。
2.如您想了解详细的政策内容或您有任何疑问,可到护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现场咨询。(咨询电话:028-6027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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