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大区“点对点 ”调运管理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2023年12月1日开始至2025年11月30日。
(二)实施区域:东部区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五省。
(三)调运管理范围:除种猪 、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之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东部区育肥,需进入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其养殖企业经登记后方可调运至东部区内定点屠宰企业。
二、调运条件
(一)东部区外申请生猪“点对点 ”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养殖档案规范;
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5.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二)东部区内接收“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兽医网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
2.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三、供东部区生猪调运要求
(一)东部区不接收大区外非“点对点”调运管理的生猪(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除外),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依法依规处置,并将调运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向东部区调运生猪,需经由大区内指定通道签章后进入。
(三)东部区各省根据需要实施抽检。
(四)经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情县区。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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