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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关于农业行政执法,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5)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12-06  02:08:58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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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五、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涵义是什么?如何适用?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平等对待被处罚者、适用法律公正公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具体到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要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要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当事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在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公正原则在适用上应注意以下五点:

(1)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否则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2)农业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一方面要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排除不相关因素,即“不偏私”;另一方面要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即“不专断”。其中,“相关因素”是指符合立注要求、与执法目的实现具有内在关联性的各种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3)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不得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之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对有关事实、理由的陈述、申辩或者解释,防止和克服行政处罚行为的片面性。

(4)实行执法办案和法制审核相对独立。案件查办人员应当与法制审核人员相对独立,案件查办人员负责调查违法行为,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常见问题》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曹宁         统筹|李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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