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峡山水库又一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宣判。该案由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终结,被告人高某某因在峡山水库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及民事公益赔偿。
主要案情
2022年12月5日,峡山区太保庄街道高某某在明知峡山水库属于禁渔区并属于禁渔期内,且本人未取得捕捞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铁皮机船,在峡山水库内采取下站丝网的方式,非法捕捞峡山水库内的水产品共867.44千克。
2023年6月9日,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害情况评估报告》,高某某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害价值为4779.5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扣押在案的涉案水产品,无船名号渔船1艘,18马力挂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4779.5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高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普法贴士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不过是为了一时之利,对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会造成重大影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切莫撒了渔网,落入法网。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凡发现非法捕捞,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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