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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贾某国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12-06  23:06:36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典型意义

他人养殖的水产品属于私有财产,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在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过程中,行为人常使用涉渔“三无船舶”捕捞,使用电鱼等违法违规捕捞方法,给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可能给水域生态安全和水产养殖生产带来不利影响。本案是全市首例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耐心普法说理,当事人深刻认识自身错误。执法机关充分考量到当事人偷捕渔获物数量较少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等事实情节,给予了适当的行政处罚。

一、 基 本 信 息 

案件名称:贾某国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办案机构:武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案 情 简 介 

2023年4月,武乡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武乡县公安局关河派出所线索通报,称有人在武乡关河水库偷捕鱼。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核查,现场发现捕捞人员2人,橡皮艇一只、渔网一袋以及渔获物若干。经立案查明,贾某国于4月29日下午约其弟贾某民(已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晋A1EK**的车辆,携带橡皮艇、渔网到达关河水库下网,捕捞渔获物鲫鱼10千克。武乡县关河水库养殖权人为武乡县关河水库发展中心,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晋武乡县府(淡)养证〔2022〕第00001号。

三、法 律 分 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96项,武乡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农业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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