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随着农村农业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令”的通告下达,近年以来,有关非法捕捞的刑事案件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据农村农业部通报,2020年1至6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先后开展执法行动2.99万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03万起,查获涉案人员1.22万人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37起、移送涉案人员3509人次。
农业农村部及各地渔政机关联合海警、公安等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蓝天白云保卫战”、“打非断链”等专项清查行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非法捕捞涉刑案件已成井喷式案发,大量对“禁渔期”“禁渔区”“禁渔令”不甚熟悉的人,在未能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被追究刑事责任。
01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刑法条文可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素:(1)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2)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3)达到情节严重。
其中第(1)点比较好理解,不用解释。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第(2)、(3)点。
客观方面,构成该罪需要行为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实施违法捕捞行为,何为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方法,笔者会在下文细表。主观方面,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即行为人对于禁渔相关概念处于明知状态。很多行为人都声称,自己在被抓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这是不是就不构成主观方面的“明知”?很遗憾,并非如此。在刑法、渔业法及各地渔政部门出台的禁渔实施细则公开发布及生效的情况下,即推定相关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自己行为涉嫌犯罪为明知状态。
02 需要明确的几个概念
(1)禁渔期
“长江十年禁渔令”出台之前,各地对于禁渔期的规定多有不同,混乱且不统一。省、市、区县三级对禁渔区划定出现冲突的情形比比皆是,渔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尚且无法理清各规定之间的效力与区别,更遑论普通渔民百姓。随着“长江十年禁渔令”的出台,给禁渔期规定的混乱局面划上了句号。农业农村部出台通告,明确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为期十年。
也就是说,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绝大部分(几乎可以约等于全部),已正式进入长达十年的禁渔期。
除长江流域外,海河流域、辽河流域、松花江流域和钱塘江流域等重点内陆水域,以及黄渤海、东海、南海等海域,也分别有着不同时段的禁渔期,具体禁渔期间以各地渔政部门公布为准。
(2)禁渔区
农业农村部出台的通告中,同样明确规定了332个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名单参考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附件),这便是长江流域“禁渔区”的主要范围,我们可以暂且称之为332常年禁渔区。
海河流域、辽河流域、淮河流域、珠江流域、松花江流域和钱塘江流域等内陆重点水域,以及“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还有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海域,都是禁渔区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称之为非常年禁渔区,针对这些非常年禁渔区,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以上内容可以浓缩简练为一句话:与长江流域有关的地区,基本都是常年禁渔区。在这些流域进行水产捕捞,即有可能构成犯罪。长江之外的海域及内陆重点水域,大多数是非常年禁渔区,在进行捕捞前应明确当前水域是否处于禁渔期内。
笔者通过权威工具查询此罪名的检察文书以及裁判文书得知,此罪案发数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是:浙江、重庆、江苏、贵州、广西。这些地区要么近海、要么近江,大量百姓以渔为生,涉及到非法捕捞的不在少数。
(3)禁用工具/禁用方法
渔业法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上述规定中的“炸鱼”“毒鱼”“电鱼”属于禁用方法,“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属于禁用工具。渔业法关于禁用方法与禁用工具的规定比较笼统,各地渔政机关对于禁用方法与工具有着更为细致的规定,例如,在长江流域,鱼鹰、水獭捕鱼等传统捕鱼方法也是被禁止的。依据各地渔政机关规定,对禁用工具,大致可以列出这么一份禁用工具的负面清单:拦河缯、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花篮、鱼桩、滚钩、迷魂阵、底拖网、渔船推进器、三重流网、底拖网、浮拖网、变水层拖网、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拖曳齿耙耙刺、定置延绳滚钩耙刺。此外,因为各地水域水生动物的数量种类还有生活习性都不一样,各地民众的捕捞方式也有差别,所以对于渔业法中所称的“最小网目尺寸”具体是多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是由农业部或者各地省级渔政部门根据本地水产品种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例如农村农业部规定,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各自针对不同水产品的最小网目尺寸各不相同,范围自25mm至110mm不等。浙江省规定,围网取鱼部最小网目尺寸为34mm,小黄鱼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52mm。湖南省规定,洞庭湖水域,捕捞囊网最小网目(内径)尺寸为20mm。四川省规定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剌网内网的网目不得小于 6 厘米、单层网的网目不得小于 4 厘米。贵州省规定,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网目尺寸不得小于 5 厘米。
03 构成该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
并非所有非法捕捞的行为都涉嫌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前提是捕捞行为构成“情节严重”。那么非法捕捞的行为如何才能算得上“情节严重”呢?这要分为两部分来界定:内陆水域和海洋水域。
内陆水域,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海洋水域,具有以下其中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都属于“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或“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这两种情形。
由此可知,“禁渔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情节严重”,“禁渔区+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情节严重”。仅仅以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鱼的(而非在禁渔期/禁渔区),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不一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04 该罪的典型行为类型
不少当事人在向笔者咨询时,均对自己涉嫌犯罪感到无法理解。一些当事人认为自己仅仅是在河里电了几条鱼,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实际上,该犯罪属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你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禁渔区内用地笼抓两条黄鳝、几只螃蟹就可能涉嫌犯罪。以下是该罪的典型行为类型:
(1)使用电捕设备捕捞类
被告人曾某某发现流经重庆市黔江区黎水镇的郁江涨水,便产生捕鱼的想法。于是曾某某带着电鱼工具,走到小地名“五里峡”的郁江流域进行电鱼。曾某某电鱼约一个小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清点,曾某某一共捕获了34条小鱼,净重为0.2Kg。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号:(2020)渝0114刑初290号
(2)使用禁用网具捕捞类
被告人许某明知骆马湖水域处于禁渔期且全年禁止捕捞螺蛳的情况下,仍到骆马湖宿迁市陆圩岛水域,驾驶铁质机动船使用禁用工具拉螺网进行拖拽的方式捕捞螺蛳,当晚22时许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被捕捞的螺蛳合计163.3公斤。案发后,执法人员将案涉螺蛳全部放回骆马湖湖区。被告人许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号:(2020)苏1302刑初248号
(3)使用有毒药物捕捞类
被告人何某1以及何某2、阎某、姜某(均另案处理)在属于绍兴市外荡水域的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东岸村河沿水域,由被告人何某1提供“高效氯氰菊酯”药水和头灯,何某2提供水桶和头灯,二人共同采用含有氯氰菊酯的农药撒入河道进行药虾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阎某、姜某负责捡虾,共捕获水产品441尾。同日被告人何某1在上述地点被警察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1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号:(2020)浙0602刑初541号
(4)使用捕鱼船捕捞类
陈某某(已诉)出资租赁了三艘钢质渔船,分别为8人捕鱼船一艘、9人捕鱼船一艘、接鲜船一艘。其中,徐某某(已诉)是8人捕鱼船的船长,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等人是该船船员。陈某某在禁渔期内召集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等人驾驶三艘无证钢质渔船从三山港南岸大闸路附近的码头出海捕鱼。到达头门港撑礁附近,两艘捕鱼船使用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收网时三艘渔船均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共查扣非法捕捞的龙头鱼120公斤(价值2320元)。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号:(2020)浙1002刑初361号
除此之外,该罪还有其他行为类型,但本文篇幅有限无法一一列举。实践中,大多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都属于以上四种类型。其中以电捕设备捕鱼的行为类型尤为高发,禁用网具捕鱼行为类型次之。
05该罪辩护问题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两个很明显的特点,第一,入罪门槛低,抓一条鱼或几只虾即有可能构成犯罪;第二,运动式打击,各地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运动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不少涉案人员在被抓获前并无法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所以此类案件的自首率也较低。
对于该罪,各地的打击力度不同,具体情况与各地自然生态保护状况呈负相关。有些地方偷捞滥捕现象泛滥,司法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理力度自然会重一些。同案不同判(即犯罪情节还是捕捞数量都相差无几,但罚金与刑期差别巨大)的现象在此罪名中屡见不鲜,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是导致该罪量刑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另外,对“水产品”的概念,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给出明确定义。
韩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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