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48553801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农业招聘信息

非法捕捞水产品,法官:我看“刑”!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12-25  15:52:25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江河湖海、浪花朵朵

是鱼类栖息的天堂

设立禁渔期

目的在于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保护生态多样性

促进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和生态文明建设

但仍有极少数人……

案件导入

2022年11月12日、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两次来到赣县区某村庄河段水域(系赣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禁捕范围),放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三重(层)刺网,分别捕捞到0.5千克、1.35千克渔获物,2023年11月23日被赣州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查获。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3年11月7日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主动缴纳1000元生态修复金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行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而去触碰法律红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ND

欢迎关注赣县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父老乡亲:

赣州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您对全市法院在廉洁、效率、作风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法院民意受理中心热线0797-8312368。期待您的关注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13485538018
7*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聚才网络 皖ICP备20008326号-1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优仕阁大厦B做10层(1012-1)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