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不多说,我们先看看公告原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要求: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为全面说明法理,我们先来看看103号公告中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
一、公告最直接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一)出口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的;(五)其他信息显示相关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4、各成员在决定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
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的“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直接依据是《对外贸易法》,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1、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
四、擅自进口日本水产品如何追责
1、如已申报进口可依《食安法》追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如通过品名、原产地不实等方式报检进口,可依《动植检法条例》追责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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