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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公布2023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4-01-08  05:21:29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3年以来,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现向社会公布2023年度7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2023年3月26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线索,立案后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未经过依法进行宅基地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房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3年6月13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民违法使用农药案件线索,查获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禁则:《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罚则:《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三、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8月9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移送电鱼案件,立案后查明当事人在天然水域使用电瓶电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案

2023年6月16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一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肥料,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1075元,并处罚款2687.5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禁则:《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罚则:《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五、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4月24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某村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件线索,立案后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六十三条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80元,没收农达牌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等农药183瓶(袋);罚款人民币3500元;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某超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禁则:《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罚则:《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六、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案

2022年4月17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线索,称在祁门县高速口查获一批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立案后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七、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

2022年6月10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乡镇人民政府线索,称有人在祁门县河道里擅自采砂,立案后经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禁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

罚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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