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录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n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n \n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n(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n(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n(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n(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n(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n \n《公务员录用规定》\n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n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n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n \n第四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n \n第四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n \n《新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n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n \n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n(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n(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n(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n(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n(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n(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n(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