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是“劳务合同”,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小立于2022年8月入职安保公司,担任安检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n \n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保公司和小立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n双方虽签署《劳务合同》,但该协议已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来看,小立接受安保公司的考勤管理,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工资,具备从属性特征,故法院认定上述协议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无法推翻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n \n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立与安保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