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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年轻人纷纷离开农村,向城市的繁华地段涌去,这已经成为常态。然而,城市居民对农村宅基地的渴望也呈现上升趋势,他们希望在乡村环境中建造自己的房子,享受与城市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这种城乡间的矛盾构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一方面,农村宅基地的价值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重新认识和欣赏;另一方面,宅基地的买卖和租赁却面临着一些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扰。
最近,广西一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陆川县的吴某,试图以10万元租金的方式,永久占据田东县的刘某的宅基地。然而,经过法院的判决,这一租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这似乎让人们更加迷茫,宅基地到底能不能买,能不能租?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宅基地最重要的两项权利是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成员共有,使用权则属于特定的一个农户。这就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换句话说,如果你是一个外村成员或市民,那么你将无法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永久占据宅基地。
再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通也有其特殊性。宅基地使用权的永久性流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子承父业”继承,二是在满足“一户一宅”的条件下,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买卖。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暂时性流通,主要体现在市民租赁宅基地进行建设,但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且不能用于修建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等。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点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宅基地供需市场已经初具规模,适当放宽宅基地交易也有助于刺激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有关部门也在尝试进行宅基地政策的调整。
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中,国家已经明确表示,鼓励农民通过自营或合作的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并对接手的主体提供奖励或补助。这意味着,市民有可能在农村自建房,同时也能带动乡村休闲短租市场的发展,实现农民和市民的共赢。
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是他们手中最重要的财产。在考虑将宅基地卖给其他人,尤其是市民时,他们需要清楚地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一方面,如果将宅基地卖给市民后,对应的房屋成为市民唯一的住所,那么即使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农民也必须等待房屋倒塌后,才能收回宅基地。另一方面,宅基地的价值远不止市场价值,它对农民的意义重大,所以农民在决定卖掉宅基地时,必须慎重考虑。
总的来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和租赁问题,我们需要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探讨,以期寻找到满足农民、市民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解决方案。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这个话题的想法或建议,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也请帮忙点赞和转发,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讨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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