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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5名农户到吉林榆树市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庭诉说请求,该院采取“简案快办”的工作思路,对案件在“快”字上下功夫,快立案、快审理、快裁判,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的维护了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据悉,2020年4月份,原告25人从榆树市某种子商店购买化肥,但使用后的庄稼出现烧苗、玉米杆细等现象,致使玉米大量减产。
(图与内容无关)
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此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后榆树市太安乡政府委托榆树市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5人专家组作出报告结论,检测出原告使用化肥后,减产2903公斤/公顷。
因此,25名原告欲向种子商店索要赔偿,但商店经营者吴某、刘某认为减产与自己店内售卖的化肥无关,无奈之下,原告将榆树市某种子商店、吴某、刘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起初拒不承认售卖化肥给25名原告,后又辩称玉米减产可能是因为种子质量、病虫害或者土地水分不足等原因,坚决拒绝赔偿。
该院认为,原告方主张的损失应否予以赔偿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被告刘某以被告榆树市某种子商店名义销售给25名原告的涉案化肥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榆树某种子商店实际经营者被告刘某应当赔偿原告因施用涉案化肥造成玉米的减产损失。
登记经营者榆树市某种商店放任被告刘某经营涉案不合格产品,存在过错,应与被告刘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图与内容无关)
双方对施用案涉化肥耕种玉米面积没有异议。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系公权力机关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予以采信。
综上,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榆树某种子商店、吴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25名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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