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镇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公告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9-19
14:13:54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非法牛蛙养殖场存在污水直排、非法侵占耕地、非法抽取和使用水资源、非法用药等违法问题,严重污染下游水质,破坏生态环境。为了更好保护我镇生态环境,中兴镇委镇政府将持续开展牛蛙非法养殖整治,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重拳出击清拆辖区内非法牛蛙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在我镇非法养殖牛蛙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镇重点水域和流域、禁养区、基本农田、林地等范围内严禁新建、新投苗牛蛙养殖场。在禁养区外养殖的,需依法取得水产养殖、排污、环评、合法用地等相关手续,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尾水排放符合要求。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依法办理《水产养殖证》、环评手续等相关许可以及未按土地用途使用违法用地养殖的牛蛙养殖场(户),请于10日内自行退养,关闭或封堵所有养殖排污口,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未取得相关手续仍在我镇实施非法养殖牛蛙行为的,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未拆除、未复耕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我镇秉持“露头就打”的严厉打击态度,联合县级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有牛蛙养殖需求的,除需依法办理用地、养殖、环评等相关许可外,必须建设并运行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外排废水符合国家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 46/T 475-2019)。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牛蛙非法养殖违法行为,请辖区村居民向我镇举报。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五、《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举个例子:6月1日,xx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牛蛙场超标排污行为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此后依据超标情节依程序向该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6月20日,xx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跟踪督查,该牛蛙场仍继续养殖并外排废水且属超标排放,那么,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对该牛蛙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80万元(原处罚金额20万元乘以19天)。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