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48553801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农业招聘信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企业代宰猪肉兽药残留超标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函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11-07  17:36:26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企业代宰猪肉兽药

残留超标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42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明确生猪屠宰企业代宰兽药残留超标猪肉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未规定检验磺胺类兽药残留的法律义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接受他人委托代宰的生猪及猪肉产品在屠宰环节检出磺胺类兽药残留超标的,不宜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应当监督屠宰企业对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作无害化处理,防止其流入市场。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销售的猪肉中检出兽药残留超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以上回函未在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到

来源:农安天地、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系统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13485538018
7*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聚才网络 皖ICP备20008326号-1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优仕阁大厦B做10层(1012-1)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