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治金、周德兵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生猪而加工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胡治金、周德兵对其生产、销售
本人胡治金、周德兵,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们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以后不再犯。
特此道歉!
致歉人:胡治金、周德兵
2023年3月27日
法院审理
本案由长宁县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生猪而加工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依法对其予以禁业限制。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长宁法院同时向二被告人宣告了从业禁止令,并责令二被告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十八万余元。来源:长宁发布、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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