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农村自建房发生工人受伤,房主、承包人、班组长与受伤工人责任承担问题\n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自建房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关系认定、责任分担以及损失确定三个方面。\n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法院明确指出,房主张某1、张某2与总包樊某之间是承揽关系,樊某将木工工程分包给徐某,徐某与樊某之间也是承揽关系,而原告朱某1与徐某之间则是雇佣关系。这种层层分包和雇佣的模式在建筑施工中较为常见,厘清这些关系是确定责任的基础。\n责任分担是本案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需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存在选任、指示等过错。本案中,法院认定各方责任时充分考虑了各自的过错:徐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和保护器具,存在管理疏忽;原告朱某1作为经验丰富的木工,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房主张某1、张某2选任无资质的总包樊某,存在选任过失;樊某作为总包,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对危险进行警示,也应承担责任。法院综合各方过错,酌定责任比例,体现了公平原则。\n关于损失的确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条款,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进行了详细核算。其中,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法院考虑到原告是休息日打零工且临近退休,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实际情况。对于律师费的酌定,也体现了对合理维权成本的保护。\n另外本案房主为什么承担责任,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细致的展开去说,依照相关规定,农村自建房两层以下可以发包给个人,三层以上则需要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