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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食用农产品与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区别

来源:农业人才网 时间:2023-08-20  11:36:43 作者:农业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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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问食用农产品与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到底怎么区别的比较多,很多投诉举报人自己也分不清,总是拿着食用农产品当预包装食品来投诉举报,然后还是自以为是的要求书面告知处理结果,造成了我们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扰。今天我详细给大家由浅入深的解答。


知识经验无价,请大家多转发同行。更重要的自己也认真看完。我发现现在很多同行提问的问题,都是我最近一个多月文章里写的很明白的内容,只要认真看过,应该都会处理。我也好奇地问他们,你们到底看我写的这一系列文章了吗?回答是看了一眼,没细看,内容长。甚至同样的问题,一周前还告诉他,过后又忘了。我理解现在人都比较浮躁,内容可能长点,的确不如刷抖音看美女摇来晃去的爽。但希望理解我每天要面对全国很多同行的咨询。所以让大家多转转,大家会了,自己工作压力小点,也能减轻了我的一些负担。
一、食用农产品与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区别
其实很简单,就是看有没有SC。如果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就是散装食品或者预包装食品。
上案例:茶树菇,有包装,净含量250g。

表面上看,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上。具体是什么,要看有没有SC。有了就是预包装食品,没有就是食用农产品,不用管执行标准。与散装食品区别也一样,散装食品要有SC。
二、食用农产品
1.食用农产品定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2.食用农产品的包装要求
农产品比较宽泛,其中还包括中药材。这就是很多打擦边球的现象,比方中药饮片,说是初级农产品。
对于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也就是有包装和标签规定的,从其规定包装和标示。
另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4.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要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5.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这两个茶饼没有SC,主要看执行标准里对标签的要求。

三、散装食品
1.散装食品定义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2.散装食品的包装要求
散装食品是指不预先确定质量或体积,现场通过称量销售的食品的食品,不具有“预先定量”特征,它是与预先定量食品相对应的概念。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裸装食品,是指没有包装的食品,它是与包装食品相对应的概念。另一种散装食品并非"预先定量",可以有包装,但是散装称重。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处罚依据
(1)有包装称重销售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
(2)现场无包装销售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处罚。
四、预包装食品
1.预包装食品定义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预包装食品特征
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能定为预包装食品。
食用农产品包装不排除预先定量。法无禁止皆可为,何况给消费者更多的知情权。关键就看有没有取得SC。
3.预包装食品包装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如:GB7718、GB28050、GB2760等以及食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4.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5.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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